大艺文学网>穿越小说>上帝指使自传 > 芸芸众生 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
    冯裤子没有想到这个不可一世的丫头也会有害怕的时候,他也是挺吃惊的,想来她也是知道自己是主子了,与以前不太一样了。他是问道:“怎么了,不打了吗?”

    小燕子点了点头:“不打了,以后你是你,我是我,你别来惹我,我也不想招惹你。”

    冯裤子挺纳闷的,前一分钟的时候自己还跟她是有打有闹的,不想自己一句话过后,两个人的关系便是生分了许多。想来这就是古代的地位悬殊的差别,大唐的主仆关系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人际关系,这是一种特别复杂的际关系,也是大地朝特有的人际关系。几乎每个人都要做父或母、子或女、夫或妻,每个人还将是亲戚关系中的各种角色,又都是某些人的朋友,自己的乡邻的乡邻,但只有极少数人才可能做主人或仆人。

    在古代社会两三千年的历史上,奴婢数量最大的汉代,估计也不过总人口的百分之十,而在其他朝代的更长时间里,大约都在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下。仆人也称奴仆,有时男性称奴,女性称婢。奴仆的早期渊源是原始社会末期至文明社会早期的奴隶。严格说来,只有供使役的战俘才是典型的奴隶。在原始社会末期至文明社会初期这个野蛮阶段,有时也把掠夺来的人口及自己人群体中的罪人作为奴隶。

    奴隶是完全无权的,对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法律的及道义的保障,没有人身行动的自由,全由主人像对待牲畜一样强制管理。即使综合上述几种奴隶来源,即使在上述那个特定的野蛮时代,奴隶现象是否能成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形式,也是颇值得怀疑的。我的粗浅的思虑则是倾向于予以根本否定的。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体制的奴隶制,也许只有在古希腊的斯巴达那样的特殊社会里才有可能,而在其他文化素养、文明素质稍高的社会里,大量奴隶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如果以为有,若经认真分析,大约只能是奴仆。

    在三千年来的大地朝古代社会中,也许早期有过少许奴隶,那是极个别的残余现象,这里不作探讨。三千年间以一定数量存在的,只有奴仆,即仆人。仆人渊源于奴隶,因为有些奴隶被主人用作家庭内的生活服务,甚至经营一些经济活动。而这种现象严格说来,是奴隶已蜕变为奴仆,已不再是奴隶。真正的奴隶是离不开强迫监视的,是不能予以任何信任的;难道主人能放心地用这种性质的人做家务服务以至经营商务、经管经济事务吗?

    所以,即使所谓野蛮时代也应该说是既有奴隶又有奴仆的,不能把归主人支配的人都认作奴隶。可能在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就既有奴隶又有奴仆,甚至先有奴仆后有奴隶。总之在人类历史上奴仆是比奴隶更基本更重要的现象。仆人在历史上曾被称作奴仆,但即使如此称呼也要在研究中把“奴仆”当作仆人而不能混同于奴隶。至于近现代的“仆人”仅属雇工性质的一种职业,又是一

    种转化、演变,不与古代的仆人或严格意义上称为“仆”的人同类。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基本的生活群体、社会单位,娶来的女性虽一开始没有血缘关系,但很快就会通过生育而建立起血缘关系的。主、仆两种身分的人也组合为一种社会生活结构,成为大社会中的另一种群体,另一种单位,虽不一定是最基本的元单位。主仆结构体家庭的扩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家”,至少在古人的观念中是如此认为的。

    主仆关系与家长和一般家庭成员的关系之区别大致如下:

    一、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即使小孩共同具有对家产的所有权、享用权虽然家长暂时直接负经营即支配的责任,而主仆结构体中家产是主人一家的,仆人对之则无所有权、支配权虽也享用其一部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的,主仆结构体中主、仆间的地位则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仆人是为主人而存在的,是为主人服务的。主人是目的,仆人是手段,是工具,在这一点上与主人的牲口的性质类似当然具体情形大有区别。

    由此决定,主人对仆人有一定的统治、管理权,仆人则有单方面服从的义务,仆人是不可以攻击主人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就主仆制度起源时代的仆人来源说,还是就三千年间仆人的具体来源说,都可以有两种基本的情形:一种是比较“自愿”地归附于一个有实力的家庭或家族以谋求生活及生命安全的一定保障的,另一种是以各种具体形式被强迫归属于某个实力强盛的家庭或家族的。无论哪一种情形,仆人都放弃了他的一部分自由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落于主人的牲口牛、马那样的地位。

    他的这种地位,有时是经由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来或者径直由国家机构裁定下来的,有时是主仆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并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习俗的认可的。“自愿”结成主仆关系的,仆人的自由权丧失得较少些,还有较宽松的生活环境,强迫沦为仆人地位的,往往自由权丧失得甚多,有时甚至规定了终生为奴仆,连同以后生下的后代亦为奴仆。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奴仆逐步获得一定的宽松自由,甚至彻底解放为自由民的。

    主仆关系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体制,可以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的考察对象。这种体制的是与非,此处不来评说。现在说处在这种体制中的个人,个别场合中的主人或仆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实际关系不是理论公式关系中。主人与仆人相互的义务主要的是,仆人服从主人的领导、管理、安排,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努力为主人的利益服务,对主人尽“忠”;主人保障仆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一些基本利益、权利如终生为仆的一部分还结婚,有变相

    的“小家庭”,供给仆人像样的衣、食,使仆人得到温饱,要施予仆人以“德”,即关怀,好处、恩惠。从基本的名分关系来说便是如此。

    主人既对仆人的生活有如此保障,仆人自然应当为主人效劳;仆人既努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应供应仆人不差的衣食。在总体的大的不平等的基础上,也还讲小的具体的对等的义务与权利。从恩将恩报的原则上讲,主人愈是待仆人好,仆人自然愈应为主人尽“忠”;仆人愈是尽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愈应予仆人以优厚待遇。反之,如果双方关系不太好,一方则会以另一方未实行义务为理由而减少自己对他的义务。

    即使有的仆人不能在行动上尽都表现出来,至少他在心理上有权如此,因为这是社会伦理的通则。在正常的情形下,主仆关系基本上是融洽的,不像主人与奴隶的关系从根本说处于充满敌意的对峙之中。三千年间最典型的主仆关系类型中,仆人是作家庭生活服务的,这之中除一部分体力劳动外还有不少礼仪性的活动,总之许多仆人都是要直接接触主人的。另外一些仆人替主人经商,经管经济事务,还有的仆人的职责就是保护主人安全的。这些工作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主仆之间的关系必是相当融洽、互有诚意的,主人对仆人是可以充分信赖的。